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