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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