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