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九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接受单位不按规定接受遗体的,由市红十字会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委托、责令其停止使用红十字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