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八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市红十字会委托,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由市红十字会责令其改正;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