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六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六条 接受单位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完整记录遗体的利用情况。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执行人有权查询遗体的利用情况,接受单位应当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