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五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五条 接受单位利用捐献的遗体,应当严格依照捐献人的生前意愿,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接受单位必须保管好捐献的遗体。利用完毕的遗体,由接受单位负责送殡仪馆火化,其费用由接受单位承担,但是单独捐献角膜的,遗体捐献的执行人可以按照殡葬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遗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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