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三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三条 捐献人死亡后,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执行人因丧失行为能力等原因不能执行的,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