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一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时应当填写遗体捐献登记表。遗体捐献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捐献遗体全部或者角膜及其用途;
(二)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同意执行的意见;
(三)遗体捐献的接受单位;
(四)遗体利用后的火化及处理。
捐献人可以在遗体捐献登记表上注明遗体捐献保密的要求,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登记机构应当告知捐献人和执行人有关遗体捐献的程序与事项,指导填写表格,发放捐献登记卡,捐献后颁发捐献纪念证书。
(一)捐献遗体全部或者角膜及其用途;
(二)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同意执行的意见;
(三)遗体捐献的接受单位;
(四)遗体利用后的火化及处理。
捐献人可以在遗体捐献登记表上注明遗体捐献保密的要求,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登记机构应当告知捐献人和执行人有关遗体捐献的程序与事项,指导填写表格,发放捐献登记卡,捐献后颁发捐献纪念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