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九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红十字会以及接受单位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以下统称登记机构)。市红十字会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和工作时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