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八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八条 接受单位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资格,并受市红十字会委托后,方能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