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条 捐献人捐献遗体应当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捐献人可以自己到登记机构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要求登记机构上门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捐献遗体的,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捐献遗体的,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