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六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本市遗体捐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市)红十字会参与、推动遗体捐献工作,承担遗体捐献的相关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财政、教育、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遗体捐献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开展遗体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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