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四条 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的遗体应当无偿用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以及临床解剖和角膜移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