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四条 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的遗体应当无偿用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以及临床解剖和角膜移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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