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二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角膜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以及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将遗体的全部或者角膜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