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
第三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三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捐献及其管理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一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遗体捐献工作,发展医学科学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二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角膜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以及自然人生前未表...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四条 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的遗体应当无偿用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以及临床解剖和角膜移植。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五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五条 捐献人捐献遗体的意愿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 查看《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