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七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七条 接受遗体捐献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应当是有开展医学科研、教学业务能力的医学大专院校、医学科研单位和医疗机构,并有专门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人员和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