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七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七条 接受遗体捐献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应当是有开展医学科研、教学业务能力的医学大专院校、医学科研单位和医疗机构,并有专门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人员和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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