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二十条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接受单位改变遗体用途或进行有偿利用遗体活动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