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和帮助,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