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治疗记录,按照规定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必要时告知受害人保存相关证据。对有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