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八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八条 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遭受家庭暴力,因客观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机构应当为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提供支持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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