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8-10-06 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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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第二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威胁、侮辱、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 第三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四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五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家庭暴力,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公... 第六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家... 第七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有关机关和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八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 第九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宣传家庭暴力... 第十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教育、引导作用,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舆论监督,倡导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营造预防和制... 第十一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一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居(村)民委员会、家庭暴力当事人所在单位、乡镇(街道)综治机构、司法所等基层单位和自... 第十二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二条 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有关组织,应当及时对家庭暴力当事人进行调解和疏导,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 第十三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案纳入110报警服务受理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接处警记录,向报案... 第十四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四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必要时可以对已经调解、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开展回访工作,预防家庭暴力案件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 第十六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居住等方面依法保护受害人... 第十七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八条 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遭受家庭暴力,因客观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 第十九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九条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并要求... 第二十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治疗记录,按照规定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必要时告知受害人保存相关证据。对有犯...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和帮助,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或者指定救助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紧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及其相关事务时,对涉及的当事人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县(市)、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