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五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依法应予立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