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三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案纳入110报警服务受理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接处警记录,向报案人出具报案回执。
经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对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调解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防止事态扩大。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三)涉嫌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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