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二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二条 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有关组织,应当及时对家庭暴力当事人进行调解和疏导,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并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见证材料。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事态严重,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依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暴力情况证明。
依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暴力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