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教育、引导作用,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舆论监督,倡导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营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