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八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范围,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