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六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家庭暴力的综合治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