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五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五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家庭暴力,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