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四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