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