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九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宣传家庭暴力防范和自我保护知识,并及时调解辖区内的家庭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