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一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一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居(村)民委员会、家庭暴力当事人所在单位、乡镇(街道)综治机构、司法所等基层单位和自治组织以及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机构投诉或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投诉、求助或者报案,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拒绝、推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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