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四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四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必要时可以对已经调解、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开展回访工作,预防家庭暴力案件再次发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