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县(市)、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上级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家庭暴力的举报、报案和受害人的投诉、求助,不及时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不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案的。
(一)对家庭暴力的举报、报案和受害人的投诉、求助,不及时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不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