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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