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其他渠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进行严格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其他渠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进行严格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