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四条 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以及其他居住区项目建设,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求统筹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