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

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由政府组织建设或者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政府组织建设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用地和建设费用。
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内容、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无偿移交以及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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