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的,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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