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服务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不得索要证明。下列证明事项应当取消:
(一)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
(二)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的;
(三)能够通过法定证照、合同凭证证明的;
(四)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
(五)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
(六)按照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七)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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