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
第三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
第四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高效便民、公开公正、廉洁规范的原则,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动应用新技术,推进政务服务规范...
第五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制定完善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
第六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
第七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教育、农业...
第八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在政务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大厅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政务服务大厅的场地、设施、运行等...
第十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建设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一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
第十二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级政务服务...
第十三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减跑动、优流程的要求编制政务服...
第十四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整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
第十五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十五条 劳动就业、社会救助、计划生育、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社会福利、医疗保障、涉农补贴、户籍...
第十六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十六条 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审批服务。经依法批准,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集中行使其他行...
第十七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
第十八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十八条 在依法设立的经济功能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内实施区域评估制度。区域评估所需费用由功能区管...
第十九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
第二十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选派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在编人员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第二十一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大厅实行“朝九晚五”工作制的,应当给予窗口工作人员生活方面的保障;提供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大厅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均能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鼓励申请人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
第二十三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综合政务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办事服务指南之外的其他材料,不得要求...
第二十四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仅欠缺次要条件或者材料的政务服务事项,经...
第二十五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
第二十六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服务指南中,列明告知承诺具体内容、要...
第二十七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省、市规定期限内,对被许可人承诺的履...
第二十八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
第二十九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三十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政务服...
第三十一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
第三十二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推行...
第三十三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逐步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
第三十四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政企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市区联动的企业服务机制,...
第三十五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节 现场办理 第三十五条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一窗通办服务模式。
第三十六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节 现场办理 第三十六条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或者综合政务服务机构接受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当场可以办结...
第三十七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节 现场办理 第三十七条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第三十八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节 现场办理 第三十八条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作出决...
第三十九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节 现场办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登记、公章刻制、首次发票申领、社会保险登记、银行开户等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对一般...
第四十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节 现场办理 第四十条 不动产登记实行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办理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最多不超...
第四十一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节 在线办理 第四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在线政务服务平...
第四十二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节 在线办理 第四十二条 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政务服务有关部门或者综合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对...
第四十三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节 在线办理 第四十三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实物印章、纸质证照、纸质...
第四十四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节 在线办理 第四十四条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综合政务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数据共享平台核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不再要求申请...
第四十五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节 政务热线办理 第四十五条 政务服务热线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12345电话及配套设置的市长信箱、手机短信、手机客...
第四十六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节 政务热线办理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健全完善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实行集中...
第四十七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节 政务热线办理 第四十七条 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机构统一受理、分类处置政务服务热线事项,督促检查政务服务热线事项的办...
第四十八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节 政务热线办理 第四十八条 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以下非紧急事项:
(一)关于政务服务的咨询、建议、求助、投诉、举报;...
第四十九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节 政务热线办理 第四十九条 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来电人)提出的政务服务热线事项,热线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节 政务热线办理 第五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政务服务热线事项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回复来电人、反馈热线工作机构。...
第五十一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的监督考...
第五十二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 第五十二条 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好差评制度覆盖本市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被评价...
第五十三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职工和群...
第五十四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工作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服...
第五十五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
第五十七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补偿的,或者在告知承诺时承诺不实...
第五十八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