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节 现场办理

第三十八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节 现场办理 第三十八条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并作出书面决定。
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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