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节 现场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节 现场办理 第三十六条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或者综合政务服务机构接受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当场可以办结的,不再出具受理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有关部门或者综合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时限要求。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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