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教育、农业农村、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