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服务指南中,列明告知承诺具体内容、要求和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办理告知承诺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并提供告知承诺文书。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能够按照规定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责任的,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不得要求申请人作出确认和承诺。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尚未作出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