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省、市规定期限内,对被许可人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被许可人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内未履行承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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