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仅欠缺次要条件或者材料的政务服务事项,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逾期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材料的,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及时办结;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容缺受理的事项、缺项材料、办理条件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