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综合政务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办事服务指南之外的其他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同一份材料。
同一政务服务部门在上一个政务服务环节已经收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同一政务服务部门在上一个政务服务环节已经收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