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十一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确保共享数据安全;不得将政务数据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随意更改、编造政务数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