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十二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因法律的制定、废止、修改或者政务服务有关部门职能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的,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更新目录的意见、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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